七天无理由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除了特殊商品外,所有网购商品在签收后的7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这项法规的出台得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支持,该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13日由工商总局公布。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购中享有合法的“后悔权”。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北京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等8家单位于2017年11月7日对13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如京东、天猫和亚马逊等进行了行政指导。他们明确指出,网络交易平台不得设定无法退还订金以及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格式条款。这一行政指导的背后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18年3月15日启动的倡导活动,旨在推动线下实体店也能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以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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