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对善意相对人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的真实情况一无所知的第三方。通常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是指在合法交易中,对交易的内容毫不知情,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权利人。常见的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包括: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如下情形:若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在取得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依照上述规定,如果受让人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对于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情况,参照前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