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如船舶、货物、运费等)遭受部分损失,但尚未完全达到实际全损的状态。具体情况下的推定全损包括以下情况:
1. 船舶或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因承保的危险而丧失,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无法收回船舶或货物,或者收回的费用将超过其实际价值。
2. 对于船舶的损坏情况来说,被保险危险导致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船舶的价值。在估计修理费用时,应该将其他各方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计算在内,而不能进行扣除。此外,还需要包括后续的救助费用和修缮船方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额。
3. 对于货物的损坏情况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