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每10年应进行一次野生动物资源普查。该法旨在保护、拯救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该法修订通过于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并自198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结果对名录进行调整。该名录需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指的是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