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进行确认。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法律规定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权利确认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主管部门则指的是具体承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任务的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确权工作。在确认权利后,相关意见和建议会提交给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决策。农村房屋确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该条规定了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只有这些政府才有权力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主管部门指的是具体承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工作的部门,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提交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