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虽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它是被列入了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因此,捕猎野猪是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对于野生动物的定义只包括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利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