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有义务服兵役的公民若出现以下情况,将接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若逾期不改,将被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能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 拒绝或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
– 应征公民拒绝或逃避征集;
– 预备役人员拒绝或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
对于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个人将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受到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能出国(境)或升学。如果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所在学校可能会作出退学等处理措施;若毕业后拒绝服现役,也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在战时,若出现第二项、第三项或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个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