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两种方式。直接选举是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而间接选举是在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
在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行。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