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职工可以向所在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咨询异地贷款业务,并一次性获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会核实职工的缴存情况,对于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已经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后,会与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核实无误,会按规定时限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给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会对职工的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明细台账。
4、在职工进行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果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的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在接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会及时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情况。
5、当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应该与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合作进行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可以从贷款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划款项,并用于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