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1月,民国政府内务部在呈文中提出将阴历元旦定为春节,端午定为夏节,中秋定为秋节,冬至定为冬节,并要求全国民休一天假,公人员也同样享有假期。然而,袁世凯考虑到其他少数民族的习俗,只同意将元旦定为春节,从而官方正式将传统农历新年改称为“春节”。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使用公元纪年法作为国家纪年法。为了区别农历和公历两个新年,以及展示春天的到来或开始,与新年的意义相符合,会议决定将农历正月初一改称为“春节”。194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春节设定为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