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相当于现今省长,是3品官位。刺史没有固定治所,而是位于郡国之上,与监御史、郡守和郡尉地位并列,有所不同。
刺史不受丞相的限制,而是直接归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与丞相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
此外,刺史的俸禄极低,仅为六百石。这常常迫使他们为了争取更高待遇加紧监察和取得业绩,比起派遣更高级的官员监察地方大员更加有效。
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较为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它被视为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为维护皇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