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企业和个人原因而擅自离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些职工可能因为辞职未获批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而决定自行离职或违约离职;还有些职工可能悄然离开而未说明原因;还有些职工可能受到优厚待遇的引诱而擅自换工作,所有这些均属于自动离职的情况。职工的自动离职给企业带来了损失,因此企业可能要求职工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从而引发自动离职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擅自离职的职工,企业有权将其视为旷工处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并在受到批评教育后仍没有改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情况下,企业有权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