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向付款方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计算机开票必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发票限于在本市、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如需跨市县使用,应使用经营地的发票。当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必须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在注销税务登记前,需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不得要求更改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无法用作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后应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