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法与作法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做法是一种全动词,其思维意识没有作法那么强烈,行为的程度比作法大。而作法则属于半动词,其思维意识含量更高,行为的程度相对较小。
从操作方式上来看,做法通常通过手脚来完成,而作法则并不局限于此。例如,对于一件家具的做法,它可能十分特别,无法用作法来准确描述。作法通常带有一种兴起之意,例如“兴风作浪”,如果我们改成“兴风做浪”则不符合使用规范。
在意识方面,做事必须依靠身体来完成,而作法则并非必然如此。例如,下达某种命令是一种行为的完成,但不一定需要通过身体行动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