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长的行政级别即厅局级正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系统。根据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的层次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范围限于厅局级以下。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的设置受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的规定所约束。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至于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另行规定。另外,厅局级正职作为一种行政级别,也被称为地厅级或正司局级。该级别通常为行政五级或六级,而正厅级及以上级别则属于国家高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