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渠道购买商品时,享有自商品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权利,且无需提供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2、易腐商品;3、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已交付的报纸和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渠道购买商品时,享有自商品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权利,且无需提供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制的商品;2、易腐商品;3、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已交付的报纸和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