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罪名,指的是以故意行为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或类似但不包括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手段,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这种罪行的对象是公共安全,而犯罪主体则是有意为之。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如果通过放火、决水、爆炸或者投放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手段,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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