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将“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用于记录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服务、取得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这些进项税额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需要按规定转出的情况。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情况时,原本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的金额,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操作是将这部分金额借记到相应科目,如“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同时,相应地将这些金额贷记到应交税费中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样,将这部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中予以分离,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