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会计法的修改决定,规定了会计人员需要具备专业能力。根据这个决定,如果会计人员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不能再从事会计工作。此前的会计法规定则是不准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新决定,如果会计人员出现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严重行为之一,将被禁止在五年内从事会计工作。此前的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个修改决定将从2017年11月5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