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功以上的文职干部,有可能在职级或者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上提前晋级。烈士子女自愿,并满足征兵条件的,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他们服役。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会被优先录用为公务员。同时,烈士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待,如果就读公办幼儿园,将免除保教费。烈士子女如果报考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或研究生院,在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录取。如果报考本科或专科学校,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就读公办学校的烈士子女将免费,享受国家各项助学政策。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第十四条,国家设立了烈士褒扬金制度,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在战争期间,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如果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将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以及已满18周岁但没有生活来源且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