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若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在开始采购活动前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按法律规定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密性。在磋商过程和结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
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至少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申请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域和行业封锁。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下,采购人和评审专家都需提供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数量不得超过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4、如果选择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5、竞争性磋商文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人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供应商名称或特定货物品牌,也不得包含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