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决定中明确表示,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此前的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新的决定,如果有人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被禁止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而在此前的会计法中规定,这些人将不能获得或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新的决定,如果会计人员存在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等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将被禁止在五年内从事会计工作。而在此前的会计法中规定,这些人将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