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发布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政府每月发放的特殊津贴标准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中央财政将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这一调整后的特殊津贴标准。此举旨在进一步塑造尊重知识和人才的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
自1990年起,我国每两年进行一次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以进一步支持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获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将获得一张政府特殊津贴证书,证书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1995年以前已经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他们仍将按月继续领取政府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