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会计分录中的分红事宜,有以下要点需要注意。首先,在进行借方记录时,应记为“利润分配-分配股利”。如果在派发现金和新股时转增股本所使用的是盈余公积作为借方,则应在借方记录中注明盈余公积。而在贷方记录中,应记为“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除了上述事项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必须由董事会提出一个分配预案。该预案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且需要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1/2以上的股东所持有的现金分配方案或2/3以上的股东所持有的红股分配方案的表决权通过,才能正式实施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