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票,并且同时丢失了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票的抵扣联,可以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票的发票联,可以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票,并且同时丢失了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票的抵扣联,可以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票的发票联,可以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