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分割单是指在第一次报销完毕后,报销人需收取报销材料的原件,并出具批单及所收材料的复印件加盖章。其目的在于证明原始金额和已报金额,以便进行第二次报销。分割单需要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外来取得的凭证。即由取得凭证的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一份“凭证分割单”。原始凭证分割单是指自制的原始凭证副本。其作用在于明确记录在一张原始凭证上的经济业务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承担的情况。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包含凭证的基本内容,例如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并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另外,分割单还需要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