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失业人员,如果其在失业前与用人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超过五年,那么他们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果累计缴费时间达到五年但不满十年,那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将延长至十八个月。而对于那些累计缴费时间超过十年的人员,他们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已经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那么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并且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将与前次失业时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会超过二十四个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失业人员,如果其在失业前与用人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超过五年,那么他们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如果累计缴费时间达到五年但不满十年,那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将延长至十八个月。而对于那些累计缴费时间超过十年的人员,他们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已经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那么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并且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将与前次失业时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会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