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并没有固定的补偿标准,因为它是一项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公民献血后,采供血机构会发放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另外,采供血机构或者献血者所在的单位可以根据献血者的交通、食宿和误工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补贴标准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由补贴单位自行决定的。
根据《献血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该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与献血活动。至于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于献血者,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