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问题,需要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异地就医前,参保人必须事先去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对于急诊患者在外地发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需要在住院后的三天内以电话方式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在此过程中,参保人需要个人全额垫付医药费用。
出院后的一个月内,参保人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户口簿、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有所住医院医保部门签署的身份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居民医保证(卡)、医药费发票及明细清单、出院证、异地居住证明或暂住证。这些资料需要提交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医人员在住院时必须按照规定向参保地的医保中心申报备案。如果不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医保机构将不予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