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是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产假天数计算得出的。具体金额是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对于晚育的女职工(24岁及以上生育),产假会延长至4个月,因此生育津贴需要乘以4倍。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地发放。如果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则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而如果高于实际工资,则用人单位不能扣留超额部分。根据法律依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对于符合《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晚育”的人员,在该条款修订之前,仍然适用增加60天产假的规定。对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则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