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解决内蒙古自治问题的指示,同意设立内蒙古自治政府。不久之后的4月23日,在乌兰浩特召开了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施政纲领等文件。这些文件明确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是由蒙古民族作为主体,与全区的汉族及其他民族共同实行区域自治的民主政府。指示明确表示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外,还提出了各民族在自治区内一视同仁,相互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历史、文化和宗教信仰,共同发展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会议还选举乌兰夫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席。在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