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和警督在职务级别上有所不同,警司是四级职务标准,而警督是三级职务标准。在香港警察制度中,警司通常担任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等职务,属于宪委级,职位高于总督察,但低于总警司和高级警司。警司的任命由警务处处长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