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天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如果执行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六个月仍未执行,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收到执行申请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若逾期不履行则进行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财产所在地的执行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应在15天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将执行结果告知委托人民法院;若在30天内未执行完毕,也应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若受委托的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15天内不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