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这一协议可以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因此,不签署三方协议就无法获得毕业证的做法是存在问题的。
根据《民典法》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使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具有随时调取和查用数据电文的特点,也被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来订立合同。
因此,即使没有签署三方协议,毕业生仍然有其他合法的途径达到就业的目的。三方协议的存在可以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提供更明确的约定和保障,但它并非毕业证的必备条件。毕业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其他途径找到合适的工作,实现就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