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若要对轻伤案件进行强制措施,除了仅凭轻伤鉴定的结果之外,还必须有其他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如果涉案人员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犯罪行为刚刚被发现,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其次,如果被害人或目击者亲眼指认了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可以先行拘留。此外,如果在涉案人员的身边或住处发现了犯罪证据,也可以作为先行拘留的依据。
此外,若涉案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已经逃跑,或者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公安机关也可以采取先行拘留措施。另外,对于不愿提供真实姓名和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人员,也可以视为先行拘留的对象。最后,若涉案人员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涉嫌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公安机关也可以先行拘留。
总之,公安机关对轻伤案件的刑事拘留手续审批并非仅凭轻伤鉴定结果,而是需要有其他充分证据的支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七种情形之一存在时,公安机关才可以先行拘留轻伤案件的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