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儿童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对儿童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对于儿童的定义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即为未成年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认定为未成年人。而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则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对于未满十六周岁但具备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也视其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针对儿童而言,根据国际上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指的是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个体。我国在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上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将该公约中规定的义务从单纯的意向宣言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方案,旨在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在我国生效。作为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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