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程序包括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阶段。首先是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会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这标志着立案程序的开始。
接下来,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会认真核对、调查自己发现或接受的立案材料。审查的目的是准确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是否应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为是否立案做出正确决定打下基础。
最后一部分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也是整个立案程序的最终结果。在经过审查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会分别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法律依据,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情况下,应该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涉嫌重大罪行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嫌疑分子,该时间也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是对立案程序中特定情况下审查与处理时间限制的规定。
总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程序主要包括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阶段。不同机关之间配合协调,在确保对立案材料进行准确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对审查与处理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公正、及时地完成立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