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学校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而言,如果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将承担责任。
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对其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将由侵权人承担。但是,如果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在学校内发生意外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这需要考虑到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同时,在涉及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对学生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