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改写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院对受伤者进行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费用进行计算并进行支付。若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进行赔偿。
2、误工费:受伤者若有固定收入,根据他们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进行计算赔偿。对于收入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情况,按照三倍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若无固定收入,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的国营企业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若护理人员有收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赔偿;若护理人员无收入,则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伤残疾程度不同,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赔偿。从确定残疾之月起,赔偿持续二十年。但对于五十周岁以上的受伤者,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赔偿期限,最低不少于十年;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受伤者,按照五年进行计算。
6、残疾用具费:若因残疾需要使用配制补偿功能器具,根据医院提供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进行计算赔偿。
7、交通费:根据受伤者实际需要支付的交通费用进行计算,并进行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进行计算,并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