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十分密切。行政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诉讼的各项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它规定了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可以说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汇。
行政实体法则是一种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关方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它主要关注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以及与之相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相比之下,行政实体法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与行政诉讼法有所不同。然而,尽管两者规定的内容不同,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联系。
据《行政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旨在保证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能够做到公正、及时,并解决行政争议,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总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在规定的内容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法律。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