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当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不服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的行为。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商标是否能够获得核准注册以及该商标的权益能否确立有重要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若不对商标局的驳回申请决定或不予注册决定提起复审申请,或者不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提起诉讼,则这些驳回申请决定或复审决定生效。对于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在该商标公告期满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之前,对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备追溯力;但是,若因为该使用人的恶意而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