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九条规定,为了保持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进行盘问时,可以当场进行询问和检查,前提是出示相应证件。如果盘问和检查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警察可以将被盘问人带到公安机关,并在该机关获得批准后继续进行盘问:(一)被指控犯有犯罪行为;(二)有现场作案嫌疑;(三)涉嫌作案身份不明;(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
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从被带到公安机关开始,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将留置时间延长至48小时,并需要留下盘问记录。如果批准继续盘问,应立即通知被盘问人的家属或所属单位。如果不批准继续盘问,应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需要说明的是,留置措施是人民警察在现场对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盘问措施。而拘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两者在法律、性质和用途上是不同的。因此,留置不等同于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