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细则制定如下。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制定本细则。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获得的收入,指的是以出售或其他有偿方式进行的房地产转让行为。这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条例第二条所述,国有土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根据条例第二条所述,地上的建筑物指建在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则指附着在土地上、无法移动并一旦移动就会损坏的物品。
根据条例第二条所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款项和相关经济利益。
根据条例第二条所述,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而个人则包括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