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多种违法行为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被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了应予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拍卖所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无权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这些款项。同时,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的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返还给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