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又被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源于11世纪起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所形成的独特法律制度。该法系不仅在英国本土形成,还扩展到曾经归属于英国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一些地区。
英美法系在西方国家中享有悠久历史和较大的影响力,与大陆法系并列。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注重法典的保持连续性,并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英美法系,又被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源于11世纪起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所形成的独特法律制度。该法系不仅在英国本土形成,还扩展到曾经归属于英国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一些地区。
英美法系在西方国家中享有悠久历史和较大的影响力,与大陆法系并列。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注重法典的保持连续性,并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