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换领和补领可以在异地进行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现在改革了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机制,对于那些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市民来说,他们可以在现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委托下,在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居民身份证的换领和补领。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异地办理:必须在异地有合法稳定的就业、就学、居住状态。如果仅仅是路过异地,并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话,是不符合异地办理身份证的要求的。异地补办身份证时,需要携带本人户口本的单页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