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代表一种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外资对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尤其是那些具备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尚未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也并未开放,因此外资的介入可能引发一些严重后果。
相反地,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的、经过该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它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主要用于在货币尚未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因此,QFII制度可以被视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用于引入外资并开放资本市场,但是它的引入有一定的限制和引导措施。这样的限制和引导是为了与本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相适应,抑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遏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QFII制度的要求,境外投资者在进入一国证券市场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且必须通过审批获得该国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对于外资的进入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资格条件、投资登记、投资额度、投资方向、投资范围以及资金的汇入和汇出等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