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 吸收公众存款。 2.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 办理国内外结算。 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 发行金融债券。 6.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 从事同业拆借。 9.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 从事银行卡业务。 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 提供保管箱服务。 14.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 吸收公众存款。 2.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 办理国内外结算。 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 发行金融债券。 6.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 从事同业拆借。 9.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 从事银行卡业务。 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 提供保管箱服务。 14.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