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地方政府将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的金额。这些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此外,经过财政部的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会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最后,地方政府还会按照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拨足够的资金到水利建设基金中。需要注意的是,解释权归属于省财政厅,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