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必须与离开的合伙人一起进行财产结算,按照离开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如果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要从他应赔偿的金额中扣除。如果在退伙时,还有未解决的合伙企业事务存在,需要等待这些事务解决后再进行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必须与离开的合伙人一起进行财产结算,按照离开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如果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要从他应赔偿的金额中扣除。如果在退伙时,还有未解决的合伙企业事务存在,需要等待这些事务解决后再进行结算。